為保障食品安全,規范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食用農產品批發環節進貨查驗操作流程與要求,提供官方解答與指引。
一、核心原則:落實主體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依法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確保所經營的食用農產品來源可溯、質量合格。
二、查驗對象與內容
- 查驗供貨者資質:
- 應當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營業執照(或農民個人身份證信息)、食品經營許可證(如銷售需許可的農產品加工品)等有效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清晰影印件。
- 從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合作社進貨的,還應查驗其生產許可或相關資質。
- 查驗合格證明文件:
- 對按照規定應當檢疫、檢驗的肉類,必須查驗并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等文件。對于進口肉類,還需查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 對蔬菜、水果、水產品等,鼓勵查驗供貨方提供的產地證明、自檢合格證明或第三方檢測報告等。對于實施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的食用農產品,應查驗并留存承諾達標合格證。
- 進行進貨感官查驗:
- 銷售者必須在進貨時,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感官性狀檢查。查看農產品是否存在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情況。
- 檢查包裝或容器是否清潔,包裝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標簽標識是否符合規定(如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
三、操作流程與記錄要求
- 建立記錄制度:銷售者必須建立統一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臺賬》,鼓勵使用電子化系統進行記錄和管理。
- 如實記錄信息:每次進貨均需即時、如實記錄以下信息:
- 留存相關憑證:所有查驗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影印件或照片)及對應的進貨票據,應與進貨記錄一并妥善保存,形成完整的追溯鏈條。
- 記錄保存期限:進貨查驗記錄和相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市場開辦者的管理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除自身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外,還應承擔以下管理責任:
- 建立檔案:對入場銷售者建立檔案,查驗并留存其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復印件。
- 檢查督促: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履行法定義務。
- 快速檢測:配備必要的快速檢測設備,或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入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并報告監管部門。
- 信息公示:在市場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五、法律責任與風險提示
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等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因未履行查驗義務導致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銷售者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是守住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的首道關口。廣大經營者務必高度重視,將“索證索票、查驗記錄”作為日常經營的固定動作,確保來源清晰、質量可靠,共同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